公开谴责!ST海投6名高管被深交所点名|全球热推荐
据深交所网站2月20日消息,深交所发布关于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海投(000616))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称,经查明,ST海投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关联交易事项
(资料图片)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2〕71号)查明的事实,2016年,ST海投为关联方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实业)向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款4亿元提供担保;2017年、2019年和2020年,ST海投为关联方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商控)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借款5.21亿元提供担保;2017年,ST海投为关联方海航商控向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以下简称龙江银行)借款12.00亿元提供担保;2018年,ST海投为关联方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物流)向龙江银行借款14.64亿元提供担保;2018年、2019年和2020年,ST海投为关联方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资产)、海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投控股)的借款提供银行存单质押担保。2019年和2020年,ST海投应履行关联方资金往来临时披露义务的发生额分别约23.36亿元、29.07亿元。ST海投未及时披露及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完整披露上述担保事项及关联交易事项。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权转让相关事项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2〕71号)查明的事实,2019年初,海航物流启动对ST海投的20.27%股权出售工作。2019年4月开始,海航物流与包括凤仪文化娱乐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5家意向投资方进行洽谈。2019年12月16日,海投控股与日照景林财务顾问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日照景林)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在收到诚意金后,日照景林对相关资产、项目及ST海投20.27%的股权享有排他权。2019年12月17日至19日,日照景林委托五莲海胜私募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向海投控股代为支付诚意金。2020年3月,上述股权处置工作暂停。2021年4月,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拟将《合作协议》纳入继续履行合同,未获法院认可。ST海投未及时披露及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三、违规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根据ST海投于2022年6月3日披露的《关于新增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公告》,ST海投持有海南海投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投一号)87.60%的有限合伙份额。2016年9月,海投一号向关联方Sure Idea Ltd提供5,476.79万美元借款。截至2022年5月31日,海投一号对Sure Idea Ltd借款本息余额为5,736.45万美元,构成间接有偿拆借公司资金给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ST海投的上述行为违反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4条、第10.2.6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5条的规定。
ST海投董事长朱卫军,董事、总经理、时任副总裁、时任财务总监蒙永涛,董事、财务总监刘腾键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二、三负有重要责任。
ST海投时任董事长、董事于波,时任监事长、总经理、董事姜杰,董事、副总经理林菡,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
一、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朱卫军,董事、总经理、时任副总裁、时任财务总监蒙永涛,董事、财务总监刘腾键,时任董事长、董事于波,时任监事长、总经理、董事姜杰,董事、副总经理林菡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2月20日是全面实施注册制第一天,A股强势大涨,两市约4000股飘红。在此背景下,ST海投逆市下跌,至收盘报1.78元/股,跌1.11%,公司目前总市值25.46亿元。